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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2024年沈阳市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公告!

中医师承专长 2024-11-25 09:05 5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59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1.退役军士。2015年(含)后从沈阳市以义务兵身份应征入伍,入伍后选取军士且服役达到晋升高一级军衔最低年限并于2022年(含)至2024年(含)正常退役的(安置方式为自主就业),且入伍当年年底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本科及以上另需学位证)。

2.退役义务兵。2020年(含)至2022年(含)从沈阳市以义务兵身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满两年并于2022年(含)至2024年(含)以义务兵身份正常退役的(安置方式为自主就业),且退役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本科及以上另需学位证)。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沈阳市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

2.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

3.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1月26日及以后出生)。

4.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4年11月26日。

符合条件的招聘对象从退役当年(含)起,三年内均可报名。(例:2024年退役,可于2024年、2025年、2026年报名)。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从沈阳市以外地区应征入伍或从沈阳市以非义务兵身份(含直招军士、定向培养军士、直招军官、军队院校招收的学员等)应征入伍的;

2. 2014年(含)以前入伍,并以军士身份退伍的退役军人;2019年(含)以前入伍的义务兵;

3.未取得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的;

4.毕业证书与入伍时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不一致的;

5.军龄超过12年(含)的;

6.已经享受国家或军队其他退役安置政策的;

7.因个人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含强制退役、未达到晋升高一级军衔最低年限退役等情况);

8.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9.服役期间受到行政(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10.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被开除公职、自行辞职的;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2.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未参加沈阳市征兵部门组织的现场资格审查的。

三、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的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资格审查

按照11月19日发布的《2024年度沈阳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及相关工作预通知》要求,沈阳市征兵部门已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

(三)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查询审查结果。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请于2024年12月4日10时至7日9时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使用。

5.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4年11月29日9时至11时内报考其他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四)考试考核

1.笔试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人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下士、中士、二级上士、一级上士退役的,笔试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不累加。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并记录在档案的,笔试加2分。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成绩查询入口。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沈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按照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用人单位依据招聘公告、岗位资格条件等,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应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入伍通知书、退伍证(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提供彩色打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接受现场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面试成绩×6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五)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3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须有面试成绩且合格分数线以上)。

(六)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须有面试成绩且合格分数线以上)。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只接受对缺考、零分和违纪违规三种情形有异议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成绩复核,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成绩及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不在复核范围。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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