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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在药店只“挂证”不在岗 谁来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中医师承专长 2024-10-08 01:59 1


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但是,我市对药品零售领域执业药师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百姓的用药安全。
  1.执业药师数量明显不足。截至2012年底,我市有4636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这些执业药师中,有2627人虽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但并不以此为业;189人注册在药品生产企业;19人注册在医疗机构;283人注册在药品批发企业;只有1518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而我市目前共有药品零售企业2900家,近一半药品零售企业实际上没有执业药师,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相差甚远。
  2.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现象十分普遍。不少药店为了获取资质,弄虚作假找一个药师注册,但不在岗,这就形成了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以红桥区为例,现有药品零售企业114家,而能够保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不超过40家。如此可见,执业药师“挂证”现象非常之严重。
  3.审批与监管脱节。市药品监督部门受人员、精力等原因制约,只审批,日常监管不到位,致使药品零售企业对患者用药指导形同虚设。按照国家规定,如果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就不能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这对方便群众购药和企业生存都会造成影响。不少药店无视国家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对百姓用药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药店不能把药丸当做糖果。为了对百姓用药安全负责,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准入审批条件。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需要先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简称GSP证书)方可营业。其中,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对容易,后取得GSP证书过程相对严格。也就是说开门容易规范管理难。因此建议将关卡前移,提升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使其开始就具备规范经营条件,从而保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为百姓用药提供专业指导。
  此外,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只要求有1名执业药师,对其他药学人员无明确要求。建议在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时,除要求有1名执业药师外,还要有1名药学人员,包括从业药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人员除外)。以便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由这些人员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2.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充实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制定切实措施,确保执业药师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做好用药指导;二是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可成立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监督,协会根据患者对药品经营企业意见进行评级,定期将结果向药品管理部门反馈。这样不仅能使药品经营企业重视执业药师,规范管理,规范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滋生。
  3.建立执业药师补贴制度。由政府筹措资金对优秀的执业药师进行政策补贴。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药品经营企业聘请执业药师部分成本,缓解“挂证”现象,又可将执业药师排除在药品经济利益之外,做好购药指导工作。
  4.加强执业药师培训工作。建议药品监管部门除了定期组织执业药师进行专业培训之外,还要根据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执业药师进行指导培训,让他们随时掌握国家最新的法规政策,发挥在药品零售企业的重要作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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