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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中医师承专长 2024-10-08 06:23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在中医药理论及技术方法(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指导下,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广泛认可的人员。

第三条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纳入本省医师资格、执业统一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申请参加贵州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本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本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

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下列情形,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不需要两名医师推荐。

(一)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二)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2017年12月20 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三)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五)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获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人员。

(六)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

(市、区、特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地点在贵州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禁忌症、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包括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可溯源。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跟师学习时间自签订跟师学习合同之日起算(2007年2月1日之后,跟师学习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其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附能够证明医

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县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

(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

(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

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取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相关信息。

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相应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其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在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为实践技能考核和临床效果考核两个环节。

(一)专家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专家对治疗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 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诊法技能操作

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诊法技能进行口述,并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进行操作。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

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应急处理知识等进行问答。

第十八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九条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 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外治技术操作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应急处理知识等。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 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 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除考核用药禁忌和中药毒性知识外,还应当考核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3. 外治技术中未涉及使用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

范围进行认定,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表》。

第二十三条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六条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

成。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考核。

(一)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 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中药专业;

2. 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纳入考核专家库的考核专家不得举办和参与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核的各种培训。

第三十条考核专家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的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与申请考核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经考核认定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中的“建议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在贵州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省外中医(专长)医师在贵州省申请执业的,须经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三十四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

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市、区、特区),可由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中医(专长)医

师培训情况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三十九条建立贵州省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

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

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港澳台人员在贵州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五条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区域的申请考核者,可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 片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现从事主要职业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跟师学习地点

跟师学习时间

年月至年月

医术专长

近五年服务人数

文化学习经历

跟师学习医术及实践经历

医术专长综述

本人承诺所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个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时间

职称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临床特长

指导老师意见

签日

字:期:年月

推荐材料一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工作单位

推荐医师意见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月

推荐材料二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工作单位

推荐医师意见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月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

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第1-2页由申请人填写,第3页由申请人的指导老师填写,第4-5页由推荐医师填写,第6页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填写。

4.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 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6. 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

7. 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8. 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编号。

9. 跟师学习地点:应具体到跟师学习及临床实践医疗机构。

10. 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11. 近五年服务人数:是指近五年内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2. 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13. 指导老师基本情况:需附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材料。

14. 指导老师意见:包括对学生跟师学习情况的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等。

15.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需附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6. 推荐医师意见: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等。

附件2

医术专长综述

本人承诺所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个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推荐材料一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工作单位

推荐医师意见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月

推荐材料二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工作单位

推荐医师意见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月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

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第1-2页由申请人填写,第3-4页由推荐医师填写,第5 页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填写。

4.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 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6. 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

7. 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8. 医术实践地点:应具体到XX省(区、市)XX市(地、州、盟)XX 县(区、旗)XX乡(镇、街道)。

9. 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10. 近五年服务人数:是指近五年内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1. 医术渊源: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12. 个人学习经历:包括文化学习和医术学习经历。

13. 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14.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需附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5. 推荐医师意见: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等。

附件3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

考核专家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称

专业

被考核人姓名

专长

考核结论

总体评价

包括医术特长,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考核结论()合格()不合格

建议执业范围

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治疗病证范围

专家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员类别

(选择其中一项)

师承学习人员 □

多年实践人员 □

在 1999年 5月 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 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

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 □

在本省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 □

在本省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 □

在本省已经取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的人员 □

列入市(自治州)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 □

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的县(市、区、特区)

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申报治疗疾病名称

工作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员按其类别提交相应材料,并在相应的“□”内划“√”。

(一)师承学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两名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需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 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7. 经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

8.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每年跟师实践不少于 120 个工作日,学习笔记每年 5


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5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学习经验总结3000字以上等)□

(二)多年实践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两名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需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7. 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8. 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等□

注: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和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两者选其一即可。

(三)在1999 年5 月1 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表中“推荐材料一”和

“推荐材料二”不提交)□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 县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注:《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县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的认证文件复印件,两者选其一即可。

(四)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表中“推荐材料一”和

“推荐材料二”不提交)□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在本省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表中“推荐材料一”和

“推荐材料二”不提交)□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 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7. 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经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等)□

(六)在本省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表中“推荐材料一”和

“推荐材料二”不提交)□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本人《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在本省已经取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的人员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表中“推荐材料一”和

“推荐材料二”不提交)□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本人《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列入市(自治州)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传承人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表中“推荐材料一”和

“推荐材料二”不提交)□

2.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相关资料□

5. 包含本人在内的市(自治州)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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