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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

中医师承专长 2024-10-08 08:37 13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保监局
 


冀卫规〔2016〕2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我省2012年制定下发的《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保监局
 
 
 
 
 
                              2016年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和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京津冀卫生计生协同发展工作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积极探索医师区域注册管理,为京津医疗机构医师到我省多点执业提供便利。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
1.具有临床、口腔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二)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表原件、复印件;
4.医师多点执业聘用证明(参考样式附后);
5.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
1.多点执业注册。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受聘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核定的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批。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注册,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或医师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签订京津冀医疗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2.变更和注销注册。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样表附后),再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医师多点执业的有效期为多点执业的聘用期。医师在多点执业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多点执业的,应到多点执业注册机关申请注销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满不再进行多点执业的,多点执业注册自动取消。
3.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4.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多点注册医疗机构准入或增加诊疗科目的依据,不作为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和评审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不得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允许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5.协调探索医师跨省多点执业管理方式,试点开展京津冀医师多点执业一体化业务模式,联合推进医师电子注册和信息共享。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书面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书面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书面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在不影响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三)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梳理在岗医师基本情况,建立医院人才库,并制定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特别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重要举措,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坚决破除阻碍医疗卫生人才合理流动的束缚和障碍,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鼓励支持大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风险保险制度。完善多点执业医师职称晋升办法。
(三)加强行为监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求。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四)创造良好环境。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宣传医师多点执业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争取广大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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