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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承专长 2024-10-09 08:05 11
从基层检察人员的角度来看,至上而下的检察改革已步入深水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一系列改革的落地,对每一个基层检察人员将产生深远影响,其深度和广度我们想象不到。越是不确定,越需要苦练内功,在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上突出重点、自我提升,扛起检察官的职业责任。笔者以某区院检察官队伍为模型,提出当前加强基层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议。
一、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增强检察官的职业属性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通道,唯有通过行政职务的提升,才能得以实现。职业化的本意,应是个人把检察官视为一种职业,在有限的职业生涯中履行职业责任、实现理想抱负,而当前这种金字塔结构的职业模型,不适应职业化要求。一是需要去行政化,打开检察官等级晋升的通道,让职业者能真正将检察官当成一种职业去从事,安心办好案件、履行职责即可,不必通过漫长的行政职务升迁来实现检察官的价值。二是需要开放的胸怀,畅通人才双向交流。纵观社会上稳定的职业,越是开放越代表职业的稳定属性,比如医生的流动性就比较活跃,只要具备医师资格,今天可以在公立医院,明天也可以在民营医院,这并没有影响医生从医的稳定。检察官既然是职业,职业内外人员的选择权均应予以保护和鼓励,打破检察官队伍封闭的壁垒。一方面外面的优秀人才能进来,通过检察官遴选,将符合条件的律师、有法律背景的公务员、法律学者吸收进来,并按照个人资历、能力的层次,对应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另一方面检察官能出去,作为对曾经从事检察官职业的业绩肯定,已经取得的检察官等级,在出去后也能在职级或职称上予以体现。如从事教学研究,能对应相应职称,高级检察官可对应副教授以上职称;如转岗到党政部门,能按照检察官等级对应相应行政职级。这样能使检察官职业的进出得到双向保护和双向鼓励,笔者认为进出对等不会加剧检察官队伍的人才流失,反而更能体现检察官职业的稳定属性。
二、从“门门通”到“精细化”的转变,增强检察官的专业属性
当前,基层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司法办案面临的复杂形势还不完全适应,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只能要求承办检察官“门门通”才能完成办案任务。同时,新型犯罪增多,动态化、智能化特征突出,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且越来越明显,如金融领域、计算机信息领域、网络黄赌毒等新类型犯罪逐年增多。案件分流靠过去的“轮案制”已暴露出很多具体困难,承办检察官受精力和能力的限制,已不像过去那样得心应手,需要进行专业的细分,以达到高效、良好的办案效果。目前探索的“案件繁简分流”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只局限于繁简,未能作进一步细分。一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出台更为细致的“岗位素能标准”,为精准打击犯罪、正确把握法律界限,鼓励检察官在专业化上有更加细微的分类,如金融检察官、互联网检察官、生态资源检察官等,以达到“术业有专攻”的局面。二是只有“精细化”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随着时代的进步,侦查环节要综合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环节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监督环节要精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书面纠违等拓展监督职能。这些,对检察官的业务要求都越来越专业化,只有通过精细化的办案手段才能正确行使好检察权,因此对检察官的专业分类,是未来司法办案任务的客观要求。
三、从“大培训”到“师徒式”的转变,注重检察官的职业传承
用最优秀的人去培养更优秀的人,是人才培养的捷径。每一个职业,离不开职业传承,检察官在专业化职业化道路上同样需要一种职业传承。根据基层院的实际,笔者认为需要结合检察官个人情况,开展“师徒式”一带一培训。一是对“师徒式”给予组织认可,以前的“师徒式”培养,仅仅是个人行为,部门领导口头安排,老师带徒弟,成效怎样没有硬性要求。建议今后将“师徒式”培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明确责任人、明确培训目标、明确培训考核,培训完成后,作为老师的资深检察官可以实名推荐新任检察官,作为对新任检察官职级晋升的依据,用具体举措赋予资深检察官培养新人的权利和责任,这样更能彰显职业的尊荣感和传承精神。二是对“师徒式”给予组织保障,由政治处对具体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指导,结合组织需要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如对师徒二人外出学习观摩、购买培训书籍、参加心理学培训等个性化学习形式给予经费保障,鼓励以多样化的形式优质高效完成“师徒式”培训。
四、从“固定岗位”到“可流动”的转变,发挥检察官的专业优势
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相适应的队伍管理模式,以提升依法治理现代化水平。检察官在现有的队伍管理模式上,处于固定的岗位,而检察官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一员,应当承担打击犯罪、推进依法治理、增强社会法治观念、营造法治良序等综合性职能,现有管理模式限制了检察官履行综合性职能。如职务犯罪预防岗位的检察官,只从事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工作,不会承担其他案件的办理,而同时公诉岗位的检察官办案任务十分繁重,但鉴于统一业务系统的权限设置,预防岗位检察官就算想分担公诉案件办理,也没有条件。为充分发挥检察官各自的专业优势,可在岗位流动上做探索。一是建立本单位跨岗位的检察官职权配置,根据每个检察官的业务专长,在统一业务系统中配置2至3个岗位角色,使检察官能根据工作需要,在审查起诉、民行监督、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等多岗位开展工作,整合人力资源。二是上级检察机关建立专业人才库,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型,把有专长的检察官纳入各专门人才库管理,并定期更新。这样就可以根据疑难复杂案件的具体类型,在工作需要时,跨区域统一调配专业人才,发挥业务骨干检察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作用。同时,也使专家型检察官能够积累更多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使专家更专,有利于培养人才。
五、从“单一型”到“复合型”的转变,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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