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资讯内容

医学资讯内容

Products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资讯内容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中医师承专长 2024-10-07 18:30 16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延长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期限的函》(京卫财务〔2020〕82号)、市中医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中医财字〔2020〕19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医局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456号)、《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95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标签:

提交需求或反馈

Demand 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