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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台办发布“55条措施”第一批实施细则

中医师承专长 2024-10-07 21:11 11


  市台办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成功案例,方便台胞理解掌握相关政策。同时,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围绕台胞关切事项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做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2.运用京台科技论坛品牌活动,加强京台两地工商团体联系,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发展,促进项目洽谈对接,深化两地经贸科技交流合作。(市台办、市商务委)

  京台科技论坛从1998年开始,根据两岸关系大局和京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续二十余年在京台两地举办活动。活动包括京台科技论坛峰会、专题论坛及考察交流等。内容涉及两岸城市合作发展论坛;金融论坛、智慧城市与5G论坛、智能制造与机器人论坛、大健康论坛、文创与设计论坛、汽车电子论坛、人才论坛、绿色建筑论坛、农业论坛、女性论坛、公益论坛、智慧财产权论坛、“一带一路”论坛、投资北京推介会等。

  论坛拟请京台经贸科技、文创、医疗卫生等领域相关人士、行业组织及企业,岛内县市相关人士参加活动。

  咨询部门:市台办经济处

  4.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本市的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可享受企业所在区或科技园区所给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责任部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号楼

  1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0-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4.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5.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8.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2.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10-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3.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4.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5.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9.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现场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1.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 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审核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认定意见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10-3.北京市商用化资助

  申报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通知规定时期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各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

  2.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于规定日期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10-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办理程序: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按照《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再由专家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1.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2.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3.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10-5.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办理程序: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309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接待室)

  10-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报条件:

  依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本专利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材料

  6.获奖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和网上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受理、形式审查等程序,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拟获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最终获奖名单。

  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财务数据要盖财务专用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11.鼓励中关村示范区台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时间不限;现场办理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

  2.申报企业于初审完成后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报书审核状况。审核通过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本年度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综合选出10个拟予以贴息资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4.评审结果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审议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将与10家企业分别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协议书》,并完成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直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3层309室

  12.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申请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相关服务,享受同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移动通信、互联网、光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广播电视网、数字家庭、移动终端、可穿戴技术、卫星移动通信、导航终端、广播电视网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基础电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电子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4.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责任部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2层

  16.鼓励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青年、妇女、社区、旅游、养老等领域参与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会、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区发展论坛、京台美丽乡村文化论坛、女性论坛、体育交流会、养老交流会等各类旨在促进京台两地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交流活动。(市台办)

  16-1.北京特色周

  每年元宵节期间在台湾高雄等地举办,自2011年首次举办以来已成功组织八届,特色周突出民间性、节庆性、文化性,主要展示以京味传统小吃、手工艺制作、北京历史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是北京市对台交流重要品牌项目。

  参加人员为京台民间交流领域协会、知名餐饮企业、传统小吃和手工艺者、京台街道社区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市台办综合处,,

  16-2.京台社区发展论坛

  2014年在北京举办首届论坛,每年一届,目前已在北京和高雄举办了五届。论坛面向基层和百姓,分享京台社区发展经验,深化社区交流合作。

  参加人员为京台社区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社区志愿服务、民俗旅游从业者、京台社区干部、村里长及媒体代表等。

  市社会工委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市台办综合处,,

  16-3.京台美丽乡村文化论坛

  自2004年首次开设京台农业专题论坛以来,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乡村旅游、乡村治理等主题,在北京和台湾已成功举办十五届。

  参加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特色产业发展协会等京台两地乡村领域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农业企业家、农业科技人才、乡镇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市台办综合处,,

  16-4.京台女性论坛

  自2011年创办以来,目前已分别在北京和台湾举办了七届。论坛围绕性别平等、权益保护、创业就业、创新发展、女性参政议政、家庭亲职教育等主题展开研讨,旨在进一步加强京台两地女性交流合作、互惠互赢。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优秀女企业家、高知女性、女性社会组织和媒体代表等。

  市妇联联络部,

  市台办综合处,,

  16-5.京台养老交流会

  2018年以养老人才、养老产业为主题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交流会,旨在引进台湾先进经验和人才,促进京台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合作交流,完善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老龄产业协会、养老行业协会、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企业和产业代表、养老领域高校专家、行业学者、媒体代表等。

  市老龄办协调督查处:

  市台办综合处:,

  17.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被推荐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在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委)

  18. 受聘于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被推荐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委)

  19.在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台湾同胞,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可以申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科委)

  申报条件: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但满足其它两项条件的科技人员,经与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项目。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技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2.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须提供导师同意申报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项目获得资助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

  3.符合条件的海外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项目: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项目执行期在聘任期内;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须由委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相关研究,每项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后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否则,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科技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市基金项目:

  1)负责在研市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的

  2)负责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2项(含)以上的

  ·科技人员参加的市基金项目、负责的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合计不得超过3项。

  ·申请人连续两个年度申请市基金项目未获资助暂停申请市基金项目1年。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市基金项目资助周期内须在依托单位任职。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线撰写申请书。依托单位工作系统登录地址:

  https://.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上传推荐意见、依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海外科技人员、在站博士后等)、导师签字函件等材料的原件电子版(BMP、JPEG、GIF、PNG图片格式的文件)。上述纸质证明文件、导师签字函件等原件应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申请人可以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项目的专家名单,供遴选通讯评审专家时参考。

  ·申请人须在依托单位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书撰写并将申请书提交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打印纸质申请书,完成签字手续后提交依托单位。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申请书的版本号一致。

  不同项目类型具体申请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部门: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

  21.鼓励台湾基础教育机构、台湾中小学校长参加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建立京台基础教育学校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京台两地基础教育共同发展。(市台办、市教委)

  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是面向两岸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青年教师以及两岸基础教育界精英人士搭建的专业化交流合作平台。峰会以“面向未来的基础教育”为主题,围绕学校的办学理念与校园文化建设、教育的均等化与优质化发展、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学生培养与教学创新实践等方面内容。

  邀请两岸中小学校长、园长和青年教师等共同分享彼此成果与经验,共同研究和探讨面向未来的基础教育新发展的方法、路径与措施,推动两岸基础教育共同发展、融合发展。

  咨询部门: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组委会办公室联络组

  34.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的创业青年可参加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决赛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市台办、市教委)

  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是京台优秀创业青年和青创团队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进行项目创新创作的高端交流平台。大赛按照初赛复赛决赛的流程,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毕业两年之内的创业青年;个人或团队拥有创新能力;项目具有高成长潜力;企业经营无不良记录、与其它任何企业无产权纠纷;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它企业无产权纠纷。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或团队均可报名参加。大赛按照技术与产品、行业与市场、商业模式、核心团队、财务分析等标准评选优秀项目和团队。对入围决赛个人或团队,由主办方向北京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和确认,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

  35.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作为工商注册法人或项目负责组建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在办公场地、孵化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台办、市教委)

  参加由市教委每年组织的北京高校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评选获得“优秀创业团队”称号的北京地区高校台湾学生,可以直接申请入驻创业园,参加优秀创业团队评选的团队在报名期间由学生向所在高校创业负责部门(大部分为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并由学校进行审核,学校审核通过报送创业园。参加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重要奖项的,并符合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有关入驻条件的台湾学生创业团队,且团队的负责人须是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两年之内的创业青年,由创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咨询部门:北京大学生创业园区

  37.在北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37-1. 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首都劳动奖章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有广泛职工群众认可和一定荣誉基础,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突出贡献。

  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需满足当年制定的具体评选条件。

  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区及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意见。各区、产业工会要对本单位、系统的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评选程序:

  首都劳动奖章的推荐应自下而上进行,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等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工会逐级审核、上报。

  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劳模工作部

  受理地点:相关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文件要求,在本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逐级上报参评

  37-2.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3.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群众认可度高,在本地区、本系统中有一定影响力。

  4.为首都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推荐。

  5.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评选程序:

  1.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的推荐自下而上进行,各推荐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推荐候选人,有序组织推进评选表彰工作进程。

  2.在确定候选人过程中,各推荐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推荐候选人先在其本人所在单位、地区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需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3.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从基层自下而上进行推荐,优中选优。对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在所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主办单位网站上公示一周。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妇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会签表彰决定。

  责任部门:市妇联宣传部

  受理地点:相关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文件要求,在本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逐级上报参评。

  37-3.关于在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首都最美家庭”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凡本市范围内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体现文明风尚,诠释幸福内涵,在“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科学教子、勤俭节约、邻里互助、热心公益、爱岗爱家、勤劳致富”等某一方面事迹突出、精神感人的家庭,均可参加。

  评选程序:

  1.社会化推荐:台胞家庭可以通过“首都最美家庭”网上推荐渠道进行自荐、他荐,市妇联收到材料后审核;

  2.市台盟、市台联、市台协推荐:根据寻找“首都最美家庭”活动的通知要求,由市台盟、市台联、市台协在台胞家庭中组织申报、推荐;

  3. 评选公示:市妇联家庭儿童部负责对各方面推荐的“首都最美家庭”候选家庭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名单在市妇联官微、活动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票点赞和监督评议。最终综合主办单位、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评议投票和网络群众点赞投票情况,提出“首都最美家庭”建议名单,由市妇联党组会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市妇联家庭儿童部

  37-4.关于在京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参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推荐评选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评选条件:

  (一)“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的参评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年满14周岁、不满40周岁的北京青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青年);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正派;

  4.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重点选树以下四个方面的优秀青年:

  1.爱岗奉献,扎根基层一线,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2.创新进取,在本领域积极创新创业创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引领风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积极弘扬青春正能量;

  4.服务北京,在重大工作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三)广泛发动各行业各领域青年参评,扩大评选来源,体现评选广泛性。向基层一线、新兴领域倾斜。

  评选程序:

  (一)每年年初,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当年“北京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二)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进行人选推荐:

  1.基层提名。各区、局级单位团委在征得本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名推荐参评人选。

  2.媒体推荐。面向在京主要新闻媒体征集参评人选,重点征集媒体挖掘、宣传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发挥正面导向示范作用的优秀青年。

  3.个人自荐。通过北京青年报、团市委网站等媒体和网站发布评选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参评人选。自荐人在征得单位所属局级单位团委或居住地所属区团委同意后,可自荐报名。

  (三)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资格初核,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格复核,并汇总提出符合条件人选。经初评、复评等环节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并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

  责任部门:团市委组织部

  受理地点:根据参评渠道,逐级上报参评

  39.在京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籍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实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健康委)

  40.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申请执业注册。(市卫生健康委)

  (注意:以下为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西医《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会经常更新,请及时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查看是否有新的内容变化,并以该官网公布内容作为实时办事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2份;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网络上传的照片一致);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只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四)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

  (三)聘用证明复印件应盖机构印章;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五)身份证指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六)台居民永久身份证需与《医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编号一致。

  (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八)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结果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根据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注册同一类别其他两个专业。

  (十)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拟执业地与原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

  (十一)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的培训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二区甲17号格林豪泰酒店5层

  五、其他

  办理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内,一层B区13-17窗口及三层A区17-19窗口)。

  乘车路线:地铁9号到六里桥东,从西南口出站。

  41.已经在台湾地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京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或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

  41-1.台湾医师来京短期行医执业办理

  (一)受理范围:申请来京短期行医不超过3年的的台湾医师。

  (二)提交材料(非本人办理者要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提前20工作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1、港澳台医师在京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表要用中文填写,请在http://wjw..内进入行政审批页面,用注册用户登陆后,在申报指南中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事项中找到对应事项并在线录入申请表,网上提交后并打印申请表);

  2、台湾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台湾地区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地区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台湾地区医师行医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三)填表要求:

  1、录入电子申请表并在线打印,要求中文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法定代表人和台湾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上述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五)其它事项

  办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1层13-17窗口    邮编:

  乘车路线:地铁9号、10号线六里桥站C口向东700米。

  41-2.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依据《关于办理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国际发[2009]76号)的规定,台湾医务管理学会为在台湾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台湾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提交材料(提前30工作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1、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4、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5、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6、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7、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8、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前款3至9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凡非中文文件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请单位公章。

  (三)填表要求:

  1、申请表要求中文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台湾医师要亲笔签全名,不得复制和伪造;

  3、提交的资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按上述的顺序排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五)其它事项

  办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1层13-17窗口    邮编:

  乘车路线:地铁9号、10号线六里桥站C口向东700米。

  42.台湾同胞在北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市中医局)

  一、受理范围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3、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三、办理程序:

  1、登陆北京市中医药信息(http://zyj..)下载相关表格。

  2、登录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信息网络平台( )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3、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考生线上填报和电子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和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审核合格的人员,签署审核意见。

  4、北京市中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考生于在网络信息报名系统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5、报名成功后,参加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6、考核合格者,到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取《中医(专长) 医师资格证书》。

  四、受理单位:市中医管理局

  咨询部门: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建立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面向在京台生台师发布实习、就业岗位信息,进行政策信息解读。(市台办、市教委)

  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是由服务在京台生台师学习实习就业需求的机制平台。每季度面向台生台师举办一次岗位信息发布会,或对相关惠台政策信息解读并举办座谈交流。在京台生、台师可以通过学校报名参加并了解相关活动。相关信息发布关注当天媒体宣传报道。

  咨询部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6.设立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台籍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从事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市台办)

  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是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内设机构,调解具有涉台因素(台商、台企、台胞)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事纠纷案件。

  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热心调解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3.从事律师工作或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满8年,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京从事律师职业;

  4.参加促进会岗前培训成绩合格。

  办理程序:

  1.本人向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中心聘任;

  2.参加调解员培训。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前,需参加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参加培训人员分为取得资格证书调解员、预备调解员、关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员;预备调解员须参加30小时培训,方可参加14小时资格培训,完成44小时培训且符合任职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调解员可以领取资格证书;

  3.取得资格证书后,即可在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统一安排下从事相关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7号祥业大厦402

  47.鼓励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市司法局、市台办)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可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申请条件:

  1.台籍律师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台籍律师在北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3.所在律师事务所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已进入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内。

  办理程序:

  1.台籍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入市、区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所务安排开展法律援助咨询、代书服务;

  2.北京市纳入各法律援助中心采购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可通过市、区财政局法律服务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进行查询。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受理地点: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50.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申报条件:

  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与用人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台胞人员。

  办理程序:

  1.持居住证:新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居住证,用人单位可依据居住证及劳动合同信息在社会保险网上做新增员手续;

  持通行证:新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通行证,用人单位将通行证及劳动合同的材料提交至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将其材料上报至市社保中心进行派号,待市社保中心为其生成18位派号后,用人单位依据派号信息在社会保险企业版上做新增员手续,到区社保中心为其增员读盘;

  2.办理完增员手续后,次月通过其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责任部门: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部门: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54.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

  具体办理程序请按照居住地到全市304个派出所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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